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本标准所属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出厂批次检验和出厂周期检验,其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见表3。每组批生产的导热油应经生产单位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导热油出厂检验报告除了包括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的实测结果外,还应包括该产品的出厂周期检验项目在本周期内的测定结果。
表3 出厂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
出厂批次检验
检验项目
检验频次
外观、运动黏度(40℃、100℃)、酸值、闪点(开口和闭口)、水分、水溶性酸及碱、2%馏程、密度、残炭、倾点
每批次检验
出厂周期检验
自燃点、灰分、氮含量、铜片腐蚀、硫含量、初馏点
每半年检测一次
热氧化安定性
每年检测一次
热稳定性
每4年检测一次
用于闭式系统的产品可不测定热氧化安定性。
6. 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2中的所有技术要求。以下情况之一需进行型式检验: a)新研制的产品投入市场前; b)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出厂批次检验或周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时间达4年时; e)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或一釜为一个组批。每组批的批次检验报告日期应与该组批的生产日期和组批编号相对应。 6.3 取样 取样按GB/T 4756进行,取2 L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6.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表2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则判定本批产品合格。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5 复检规则 如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表2中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时,按GB/T 4756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表2中的技术要求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物性参数 导热油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的运动黏度、密度、比热容、导热系数、蒸气压、气化潜热、热焓等与锅炉及传热系统设计有关的物性参数应由生产商或供应商提供。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交货验收按SH 0164进行。 导热油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包装桶应明示其符合本标准4.2的产品标记。合成型导热油还应标明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 9 安全 有关导热油的运输、储存、使用和事故处理等环节涉及安全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应包括在该导热油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中。生产商或供应商应提供其导热油产品的符合GB/T 16483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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